2018年,沧州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把刑事抗诉作为“主责主业”之一,完善工作机制,树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理”意识,构建“说理型抗诉”体系,重点监督“四假一无”类判决,刑事抗诉工作成效显著,工作经验被高检院公诉厅在全国推广。近日,沧州市检察机关成功纠正两起一审无罪判决。
泊头市检察院办理的高甲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泊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沧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高甲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帮助同案犯高乙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同案犯高乙在故意伤害的主观层面上具有共同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经过认真的准备,庭上详细地释法说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高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青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明显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青县人民法院再审。青县检察院总结定罪要点,围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与公安机关一起赴辽宁、吉林等地积极取证,查实了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证据,最终青县人民法院认定了王某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这两起案件的成功抗诉,有效惩治了犯罪,切实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刚性,提高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标志着沧州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迈上了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