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促成两家民营企业达成和解协议,使一起历时3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得以执行完毕,取得了法院、案件双方当事人三方满意的良好效果。
沧州某器材公司与浙江某服饰公司因器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浙江某服饰公司给付剩余货款45200元及相应违约金。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浙江某服饰公司因不服法院裁判结果,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新华区院民行检察官经审查,并未发现法院在案件的审判及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检察官决定从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入手, 先后10余次联系两家企业反复做释法说理工作,详细阐明有关法律法规、厘清是非责任,努力打破僵局。经过检察官的努力协调,两家企业分别表示了和解的愿望,决定各让一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在检察院的主持下,两家企业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在双方互相谅解让步的情况下,浙江某服饰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沧州某器材公司剩余的货款,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沧州某器材公司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该案顺利以和解结案,既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使对方免于因强制执行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