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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剑指权力任性
时间:2015-08-05  作者:  新闻来源:沧州检察  【字号: | |

行政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监督范围涉及行政诉讼检察、行政违法行为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及公益诉讼等。一方面,近年来,社会上普遍反映“民告官”的官司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而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诉讼检察是对法院司法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违法犯罪频发等社会问题,这些关乎老百姓身心健康的问题,应聚众力以解决之。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一道屏障,在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行政检察制度建立于1989年,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是检察工作中薄弱的环节之一。伴随着依法治国号角的吹响,借力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依法行政,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已逐步突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在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中,检察机关要承担更加重要的责任。在传统的人民检察院职能划分中,往往将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合并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截至目前,已有包括北京、山东、吉林、辽宁、湖北在内的6个省级人民检察院院实现了民事、行政检察机构的分设,此外广东、山西、贵州等省的分设工作也正在上报审批之中。2015年初,为了适应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新趋势,沧州市院作为河北省的试点单位,进行了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分设,成立了行政检察处,以突显行政检察监督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业已走在了全国地级市的前列。下面将从工作背景、重要意义、职能范围、监督方式及近期工作等五个方面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作一简要介绍。

一、 工作背景

(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作为行政检察工作的传统内容,大家并不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经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5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围绕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扩展了行政诉讼监督的领域,实现了对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的全面监督,新增了检察建议同级监督制度,以及对调解书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内容,赋予了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等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检察制度提供了契机,为老百姓的司法诉求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行政诉讼外检察监督

行政诉讼外检察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行政违法行为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及公益诉讼等。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为检察机关承担行政诉讼外检察监督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

《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这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 重要意义

(一)行政检察监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

法治是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并将行政执法领域的改革作为重点之一。应将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完善置于整个改革和依法治国进程中审视和推进,切实发挥行政检察监督在促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环境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

(二) 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

大家对人民检察院反贪、反渎、公诉、侦查监督等职能较为熟悉,而对行政检察职能知之甚少。应当明确的是,人民检察院的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同样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中,检察权构成对审判权和行政权的监督,与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相比,行政诉讼监督更是对公权力的一种制约,法律监督的意味体现得更加浓厚;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外检察监督,诸如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等也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含义,但是目前行政诉讼外检察监督仍然是行政检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是应努力探索之处。

三、 职能范围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职能:

1.行政诉讼监督主要指对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调解书,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执行活动等进行的检察监督。

2.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进行的检察监督,它突破了检察机关传统的诉讼监督范围,回归了检察职能的本质,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宪法定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目前,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日益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这类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人民群众可以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或提供相关线索。

3.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这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

4.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指行政检察部门重点围绕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进一步摸排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事件,并按照法律授权,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符合条件时提起公益诉讼。

四、监督方式

(一)行政诉讼监督方式

行政诉讼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

(二)行政诉讼外监督方式

       行政诉讼外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移送犯罪线索、提起公益诉讼、改进工作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等

五、 近期工作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自成立以来,全处干警积极学习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检察监督理论,以丰富专业知识,为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年初,行政检察处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领域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目前已有了阶段性成果。同时,为了配合省政府“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和市政府“环境整治攻坚行动”,服务沧州“五城建设”,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开展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活动的工作意见》,进一步指导、促进和规范了环境保护领域的专项活动,提高了活动成效。

具体来讲,一方面,在环境保护领域,我们主要针对渤海新区,包括中捷产业园区和临港经济开发区在内的医药化工等企业进行了摸排工作,并指导黄骅等地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部门,督促地方环保部门对当地小电镀厂、小炼油厂等化工企业进行了排查汇总。另一方面,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指导青县等地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部门,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对当地小食品加工企业的摸排工作进行了检察监督。今年将继续以地域性环境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探索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等工作。

目前,我们仍然面临着环境污染、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等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各界同舟共济、共同努力,而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样需要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和支持,以期取得监督实效。

行政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应当明确的是,重视和探索行政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改革的应有之义,是推动公正司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新要求,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的新期待。今后,沧州市检察机关两级行政检察部门将始终秉承“崇法尚德,追求卓越”的沧检精神,为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而努力工作,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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