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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视角下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检察路径
时间:2020-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疫情防控视角下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检察路径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李金彪

   社会治理能力既体现在日常社会运行中,更体现在国家和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中。当下正在中华大地肆虐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既是给全国人民带来的一场突发灾害,也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新的考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在全民战“疫”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更应聚焦疫情防控工作中凸显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积极探讨路径、思考对策,助力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一是抓住关键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一直在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次疫情的爆发,更加印证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必要性。无论是武汉的暂时“封城”,还是社区、农村的全民防控;无论是火神山医院的建设效率,还是全国人民驰援武汉,都充分展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制度优势。但同时也要看到,敌对势力借机捣乱,发酵个别事件,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形势变化的分析研判,超前谋划,及早防控。要强化责任担当,带头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好各项联防联控举措。

   二是找准切入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必须深刻领会“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立足检察职能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在总结非典防控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已经就传染病防治、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次的疫情,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连续出台,为防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把这些法律法规确立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到位。要结合既有刑法规定以及“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惩暴力伤医、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谣传播等破坏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把握好严厉打击和依法办案的关系,严格证据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中的作用,积极稳妥地拓展受案范围,聚焦野生动物保护、肉类检疫、哄抬物价、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突出领域,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诉讼方式,督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主动检查并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用好支撑点,深入推进智慧检务。当前,信息化已经成为科技发展时代潮流、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和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支撑。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借助远程系统实现“隔空”讯问、庭审,实现了防疫办案两不误。要继续坚持“实用、管用、好用”的标准和人性化设计理念,以助力法律监督、助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为目标,深入调研,科学制定信息化解决方案,促进各级各类检察人员熟练运用。要更加注重互联互通,在各级检察院之间、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单位之间实现网络联通;要逐步在各个应用系统设计接口,对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政法业务协同系统、协同办公系统、检综系统,实现内外部系统的数据交换送达、高度共享。

   四是化解矛盾点,促进社会和谐。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强调双向性,治理者和被治理者之间存在着反馈、交流和互动。疫情发生以来,各级官方媒体抢占微博、微信、头条号等传播平台,坚持每日通报,及时公布确诊病例行程轨迹,保证了疫情信息的透明。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关人员履职不力,相关部门在查明情况后有效问责。但同时也要看到,各级政府针对疫情采取的诸如小区闭环管理、延期复工、限制交通,紧急征用物资等应急措施,引发了不少的矛盾纠纷。检察机关要网上网下同发力,通过两微一端平台,主动回应群众关切,为突发事件应对中各类主体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要坚持长远谋划,围绕市域治理范围社会矛盾外溢的突出问题,做实、做好“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努力使检察环节成为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终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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