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案件的级别管辖
1.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3.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果的申诉,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四、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相关法律文书。
(1)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的,提交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提交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要求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