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河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小于庄南的坑塘存在严重水体污染问题。该坑塘面积近3000平方米,水面二分之一被垃圾掩盖,未掩盖部分水体呈黑褐色,气味刺鼻,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质量,运河区院遂立案监督。
立案后,运河区院迅速展开调查,经走访当地居民、暗访相关责任主体,查实该坑塘属于大于村管辖,坑塘垃圾为小于庄内承包某小区生活垃圾清理工作的一名租户长期倾倒形成。为确定直接责任行政单位,运河区院在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先后走访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了解到运河区实行“河长制”对水资源进行保护,乡镇级政府对辖区乡村坑塘垃圾倾倒问题负直接责任,遂向小王庄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污染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根据调查情况,对污染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运河区小王庄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表示区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对涉案坑塘污染事实调查详实,法律依据明确,指向性强,为其开展消除污染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人员、机械进入现场进行清理,安排人员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倾倒垃圾现象再次出现。
本案从立案到收到回复仅用了十八天的时间,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高效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的优势,最大程度减少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治理前
治理中
治理后